樂東一男偽造公章騙錢獲刑2年
  □記者 劉凡靜
  本報訊 樂東籍男子陳某旭謊稱可以幫助他人找到場地辦學校,並以需要資金活動為由騙取他人4.8萬元。日前,海口中院二審判決,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旭有期徒刑2年,並處罰金2000元。
  據介紹,2012年8月初,史某平和朋友宋某蘭打算合伙辦一所學校,但苦於找不到場地。後來,兩人在朋友陳某的介紹下,他們認識了陳某旭(42歲,高中文化,無業)。 陳某旭聲稱,他可以在樂東黎族自治縣一個農場里找到土地,並可以幫忙“活動”將該地租給史某平辦學校。史某平和宋某蘭對陳某旭的話信以為真。
  2012年8月至11月,陳某旭以需要活動經費給農場領導送禮為由,向史某平兩人索要資金。史某平和宋某蘭先後兩次在海口海甸島給陳某旭10000元和15000元。陳某旭拿到錢後,全部用於自己的開銷。為取得史某平兩人的信任,陳某旭偽造了一個蓋有“樂東黎族自治縣××農場”公章的“關於租用農場工人俱樂部辦校的批覆”,並將該批覆交給史某平。史某平兩人後來瞭解到,“樂東黎族自治縣××農場”公章已於2009年上交海南省農墾總局辦公室保管。
  2012年11月,史某平將找人合伙開家庭旅館的想法告訴陳某旭,並希望陳某旭幫忙聯繫地點。陳某旭以需要買香煙送人、交納定金等為由,先後三次騙取了史某平共2.3萬元。
  一審法院認為,陳某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隱瞞真相,虛構事實,騙取他人財物,共計4.8萬元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,陳某旭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,並處罰金2000元。
  陳某旭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海口中院經過審理,日前作出二審判決,駁回了陳某旭的上訴請求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樂東一男偽造公章騙錢獲刑2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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